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變更公告
親愛的信用卡會員您好:
感謝您長期以來對星展信用卡的支持與愛護,為配合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提供持卡人更好的用卡服務,茲變更本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部分條款,詳細內容請參見下列「新舊條款對照表」,修改部分以紅色字體標示,本次修正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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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約定條款 |
變更後約定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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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七日,自申請人接獲本約定條款之翌日起算。申請人如未於審閱期間內表示異議,或於審閱期間內使用新核發之信用卡,視為申請人同意本約定條款。申請人茲向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申請持用信用卡之正卡或附卡(以下簡稱信用卡),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
前言
本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七日,自申請人接獲本約定條款之翌日起算。申請人如未於審閱期間內表示異議,或於審閱期間內使用新核發之信用卡,視為申請人同意本約定條款。申請人茲向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申請持用信用卡之正卡或附卡(以下簡稱信用卡),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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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申請)
貴行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得視持卡人(包含正、附卡申請人)之信用狀況,於確有必要時得要求持卡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並於辦理徵信調查時得向戶政、地政及其他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許可之機關、團體或法人諮詢、申調或閱覽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有關謄本、相關費用、付款及其信用等資料。 |
第二條(申請)
貴行於受理信用卡申請並辦理徵信調查時,得向戶政、地政及其他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許可之機關、團體或法人諮詢、申調或閱覽申請人有關謄本、相關費用、付款及其信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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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附卡持卡人)
正卡持卡人得為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申請核發同種信用卡之附卡,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就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產生之簽帳消費款、預借現金、年費、利息(或延遲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並以貴行同一信用卡帳戶或(及)存款帳戶扣付或繳付全部應付帳款。 |
第三條(附卡持卡人)
正卡持卡人得為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申請核發同種信用卡之附卡,且正卡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就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產生之簽帳消費款、預借現金、年費、利息(或延遲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並以貴行同一信用卡帳戶或(及)存款帳戶扣付或繳付全部應付帳款。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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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電腦處理及國際傳遞)
經信用卡申請人於信用卡申請書或其他書面同意個人資料得作為共同行銷利用之情形,貴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與貴行之關係企業、共同行銷之機構、特約商店及委託之第三人利用。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依其他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
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電腦處理及國際傳遞)
經信用卡申請人於信用卡申請書或其他書面同意個人資料得作為共同行銷利用之情形,貴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貴行之關係企業、星展集團成員、共同行銷之機構、特約商店及委託之第三人利用。惟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有權隨時以書面通知之方式,要求貴行停止將個人資料提供予本項所載之第三人,貴行將於接獲通知後立即辦理。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依其他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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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信用額度)
一、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且得由貴行自行或依持卡人之申請調整之。 |
第五條 (信用額度)
一、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且得由貴行依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自行或依持卡人之申請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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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一般交易)
合致本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狀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
第八條(一般交易)
如有本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狀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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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特殊交易)
一、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電訊網路郵購服務、電話訂購、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或結帳時未列入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內之酒店/旅館內之消費等情形,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持卡人若為前述交易時,不得以未簽名為理由作為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
第九條(特殊交易)
一、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電訊網路郵購服務、電話訂購、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持卡人若為前述交易時,不得以未簽名為理由作為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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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貴行催收方式辦理外,貴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內,仍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應即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貴行負擔。 |
第十二條(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貴行催收方式辦理外,貴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七日前,仍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應即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貴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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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三、持卡人未依前項通知貴行者,推定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無錯誤。逾前項約定時間,持卡人不得向貴行請求當期帳款金額之複查或以簽帳金額錯誤、被冒用等任何理由,請求退還已繳納帳款。 |
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三、持卡人未依前項通知貴行者,推定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無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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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繳款及違約金)
二、持卡人於繳款期限內,尚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者,應即向貴行查詢,否則因而發生之遲誤,仍應依前項規定加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為理由,作為遲誤前項繳款期限之抗辯。
三、信用卡違約金範例說明如下:
若持卡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全戶之「本期最低應繳金額」,除依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計算範例繳付循環利息外,依實際延遲月份,尚須依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之期數加付違約金額;持卡人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繳款期限三個月者,最高須連續繳付三個月違約金總計NT$1,200。 |
第十四條(繳款及違約金)
【刪除本條第二項】
二、信用卡違約金範例說明如下:
持卡人在8/20消費新台幣(下同)30,000元;8/22為銀行代墊簽帳消費款入帳日,金額為30,000元;9/5銀行結帳時,應繳總金額為30,000元,最低應繳金額為3,000元 (30,000元*10%=3,000);9/20帳單繳款期限,收到持卡人繳款500元,因未於9/20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3,000元,延滯第一個月,需繳交違約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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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循環信用)
五、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四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貴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各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週期之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之計算方式依第十四條辦理。
六、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依當期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列帳款結清全部應付帳款者,該應付帳款自當期結帳日起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七、循環信用利息利率如有調整,將於貴行當期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上將調整事由及調整後利率等相關資訊通知予持卡人。
八、循環信用利息計算之公式如下:累加各筆未繳之消費帳款(不含當期新增消費)×年利率(分依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365 ×各筆計息天數=結帳當日應計收之循環信用利息。
九、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實例說明如下:
持卡人在11/23消費5000元...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
五、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四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貴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各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週期之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依第十四條辦理。
六、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依當期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列帳款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台幣壹仟元者,該應付帳款自當期結帳日起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七、循環信用利息利率如有調整,將於貴行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上將調整事由及調整後利率等相關資訊通知予持卡人。
八、循環信用利息計算之公式如下:累加各筆未繳之消費帳款(不含當期新增消費)×年利率(依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365 ×各筆計息天數=結帳當日應計收之循環信用利息。
九、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實例說明如下:
持卡人在11/23消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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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台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每筆交易帳款並按消費金額之1.5%計收手續費(含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及貴行按每筆消費金額之0.5%所收取之國外交易手續費)後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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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台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台幣時或於國外以新台幣交易(含與設於國外之特約商店以新台幣交易)或於國內以新台幣交易但仍經國際清算(含辦理退款)或跨國交易時,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每筆交易帳款並按消費金額加計貴行依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間約定應給付予該國際組織之國外交易手續費及以消費金額之0.5%計算之貴行國外交易手續費後結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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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二、持卡人自依前項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係由持卡人之故意、重大過失或收到卡片後未立即簽名所致。
2.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3.持卡人因故意、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4.持卡人未依限期辦妥書面掛失手續。但持卡人如在國外,且已電話掛失者,不在此限。
5.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共謀詐欺或有其他不誠實行為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6.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持卡人之配偶、家屬、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持卡人證明已對其訴訟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七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二、持卡人自依前項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3.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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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一、信用卡如因遺失、被竊、滅失等其他喪失占有情形,或卡片上所載有效期限屆至而貴行未依第二十二條終止契約,或因污損、消磁、刮傷、毀損等原因致信用卡不堪使用時,貴行在接獲持卡人通知後,得依據原申請書更換信用卡號或援用原卡號換發新卡片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均同意本約定條款繼續有效,無須另行換約。但貴行認為持卡人應重填申請書或具有第二十一條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又貴行得依持卡人原持卡之信用狀況及消費、付款等往來紀錄決定是否對持卡人持有之信用卡予以換發新卡。
二、前項所列情狀,持卡人若持有原卡片者,應予折斷或繳回貴行,如持卡人繼續使用逾期卡、毀損卡或已回復占有之原卡片而致損害或應付帳款,由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至前,事先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持卡人領得換發之信用卡時,原逾期之信用卡應即截斷作廢或交還貴行註銷,否則貴行因此遭受之損害,概由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持卡人因信用卡遺失或被竊而向貴行要求授權其他信用卡機構代理發給持卡人之緊急替代卡,其效力與貴行所發行之信用卡相同,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對該緊急替代卡之發卡費用(VISA金卡免付費,普通卡為US$175,發卡費用得依國際信用卡組織規定隨時調整)及消費、預借現金或取得服務所生應付帳款,仍適用本約定條款之全部規定,並負一切清償之責。 |
第十八條(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一、信用卡如因遺失、被竊、滅失等其他喪失占有情形,或卡片上所載有效期限屆至而貴行未依第二十二條終止契約,或因污損、消磁、刮傷、毀損等原因致信用卡不堪使用時,貴行在接獲持卡人通知後,得依據原申請書更換信用卡號或援用原卡號換發新卡片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持卡人同意本約定條款繼續有效,無須另行換約。但貴行認為持卡人應重填申請書或具有第二十一條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又貴行得依持卡人原持卡之信用狀況及消費、付款等往來紀錄決定是否對持卡人持有之信用卡予以換發新卡。
二、於前項所列情狀,持卡人若持有原卡片者,應予折斷或繳回貴行,如持卡人繼續使用逾期卡、毀損卡或已回復占有之原卡片而致損害或應付帳款,由持卡人負清償責任。
三、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至前,事先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持卡人領得換發之信用卡時,原逾期之信用卡應即截斷作廢或交還貴行註銷,否則貴行因此遭受之損害,概由持卡人負賠償責任。
四、持卡人因信用卡遺失或被竊而向貴行要求授權其他信用卡機構代理發給持卡人之緊急替代卡,其效力與貴行所發行之信用卡相同,持卡人對該緊急替代卡之發卡費用(VISA金卡免付費,普通卡為US$175,發卡費用得依國際信用卡組織規定隨時調整)及消費、預借現金或取得服務所生應付帳款,仍適用本約定條款之全部規定,並負一切清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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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抵銷及抵充)
一、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不依約定條款清償應付帳款,或經貴行依第二十二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寄存於貴行(包括總行及各分支機構)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不論是否到期,均予以期前清償,逕行抵銷持卡人使用該信用卡所生之消費帳款及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其他債務(支票存款須另依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之約定,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後,貴行始得行使抵銷權)。
二、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貴行發給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於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
第十九條(抵銷及抵充)
一、持卡人不依約定條款清償應付帳款,或經貴行依第二十二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貴行(包括總行及各分支機構)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不論是否到期,均予以期前清償,逕行抵銷持卡人使用該信用卡所生之消費帳款及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其他債務(支票存款須另依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之約定,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後,貴行始得行使抵銷權)。
二、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貴行發給持卡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於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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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契約之變更)
一、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貴行或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名稱或組織變更時,本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無須另填其他文件,仍應遵守本約定條款之各項規定。
二、持卡人一旦申請、接受、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應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約定條款之各項規定。貴行有權隨時修改或增刪本約定之內容、收費標準、權益、優惠或服務,經貴行以公告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或仍繼續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消費時,即視為承認、接受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收費標準、權益、優惠或服務。
三、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中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為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期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且除第五款事由外,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1.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手續費及提高其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及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2.信用卡使用方式及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貴行之方式。
3.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4.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5.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四、貴行依第二項、第三項以書面通知持卡人變更本約定條款之內容時,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本契約者,貴行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貴行與持卡人應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原信用卡契約第六條第九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貴行與持卡人繼續有效。 |
第二十條(契約之變更)
一、持卡人同意:貴行或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名稱或組織變更時,本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持卡人無須另填其他文件,仍應遵守本約定條款之各項規定。
二、持卡人一旦申請、接受、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應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約定條款之各項規定。貴行有權隨時修改或增刪本約定之內容,經貴行以公告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或仍繼續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消費時,即視為同意、承認、接受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三、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中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為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期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且除第六款事由外,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1.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手續費及提高其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及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2.信用卡使用方式及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貴行之方式。
3.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4.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5.變更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6.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四、貴行依第二項、第三項以書面通知持卡人變更本約定條款之內容時,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本契約者,貴行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貴行與持卡人應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原信用卡契約第六條第九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貴行與持卡人繼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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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一、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要求更換連帶保證人、逕行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不經通知依法進行保全程序,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二、
9.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四、貴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逕行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時,持卡人應將信用卡歸還貴行,如因未繳回信用卡所生之消費帳款及其他損害,均由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十、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向貴行收取之費率可能隨時變更,並載於信用卡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背頁或貴行網站。
十一、持卡人於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時,其消費金額應直接兌換為新台幣。 |
第二十一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一、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不經通知依法進行保全程序,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二、
9.【刪除此款】
四、貴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逕行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時,持卡人應將信用卡歸還貴行,如因未繳回信用卡所生之消費帳款及其他損害,由持卡人負清償責任。
十、【刪除此項】
十一、【刪除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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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一、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即繳清該信用卡應付帳款。
四、持卡人得隨時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並應即時將信用卡截斷作廢交還貴行註銷,否則貴行如因此遭受損害,概由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第二十二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一、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應即繳清該信用卡應付帳款。
四、持卡人得隨時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並應即時將信用卡截斷作廢交還貴行註銷,否則貴行如因此遭受損害,概由持卡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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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連帶保證人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產生之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之責。
連帶保證人得以書面通知貴行終止保證契約,惟就書面通知到達貴行前所發生之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債務,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連帶保證人退保後,有足以變更或減少貴行對持卡人信用之評估者,持卡人同意貴行得要求持卡人另行提供連帶保證人或降低、取消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
【刪除此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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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適用法律) |
第二十三條(適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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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
第二十四條(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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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業務委託) |
第二十五條(業務委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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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通知方式) |
第二十六條(通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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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
第二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
親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星展信用卡循環利率區間 :8.63%~19.71%
循環利率基準日:民國98年4月3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乘以2.5%+NT$ 150
其他費用請上星展網站www.dbs.com.tw查詢
星展銀行信用卡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還款方案轉換機制公告
親愛的星展卡友您好,為減輕信用卡持卡人負擔暨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5月24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1532號規定,配合辦理【信用卡長期使用循環信用轉換機制】,本行提供【信用卡分期】及【信用貸款】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轉換方案相關內容如下:
一、 轉換機制適用條件:
1. 持卡人連續使用本行信用卡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
2. 持卡人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
二、 轉換方案內容:
1. 「信用卡分期方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信用餘額無金額限制。 還款期數選擇為6、12、24期。
2. 「信用貸款方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信用餘額達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上。還款期數選擇為12、24、36期。
3. 還款利率:本行係依每位持卡人之信用風險狀況及持卡人選擇不同的轉換方案進行評估,請致電本行信用卡客戶服務專線洽詢個人適用之利率,並以本行最終核准之利率為準。
三、 申請方式:
請致電本行信用卡客戶服務專線【0800-808-889】索取專案申請書,將申請書填寫完整後,於每月帳單結帳日後至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以傳真或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向本行提出申請。惟資料備齊後,本行處理作業約需2~3個工作天,建議您提前申辦(於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3個工作天前),以免影響您個人權益。
四、 本轉換方案限以書面提出申請,相關條件(包含申辦適用條件、還款方案條件、信用卡額度調整及相關權利義務內容)以申請書書面所載為準,並由申請人審閱後簽名確認。申請人請評估個人財務狀況與還款能力來選擇申請方案及期數,申請轉換本方案成功後,恕不接受變更。
五、 因本行正、附卡持卡人簽帳金額均總歸戶於正卡持卡人項下,故本行附卡持卡人如欲辦理此還款專案者,仍應由正卡持卡人就全部帳款金額辦理之。
六、 持卡人申請轉換還款方案後,本行將按「轉換方案金額」調降持卡人之原信用卡額度,正常還款半年後,若持卡人有調高信用卡額度之需求,須另行向本行提出申請,本行將依相關規定進行審核。
七、 轉換方案及還款方式之詳細內容及條件,以申請書所載為準。未盡事宜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星展信用卡循環利率區間 :8.63%~19.71%
循環利率基準日:民國98年4月3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乘以2.5%+NT$ 150
其他費用請上星展網站www.dbs.com.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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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9年10月26日起生效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提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進行信用卡分期還款方案及個人信用貸款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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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資格: (1)正卡持卡人。 (2)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 (3)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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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辦文件:申請人正、反面身分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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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期繳款生效要件:申請後仍須於申請分期之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至少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本專案申請始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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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致電本行客戶服務專線: 0800-808889; 索取申請書及詳細申辦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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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信用卡會員您好: 為提供您更好的服務並配合法令修正,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消保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民法」等法令規定,修訂本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如下,俾以提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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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 生效日 |
原約定條款 |
修訂後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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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繳款及違約金)
第一項
生效日:100/03/31 |
一、 持卡人同意依照貴行寄送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指示之當期繳款截止日及方式,將當期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載之應付帳款存入指定帳戶以供貴行扣款或逕向貴行或貴行指定代收處所繳付,結帳日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得以前一日代之;繳款截止日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得以次日代之。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本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依第十五條約定計付循環利息外,並同意貴行得依下列方式計收違約金: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單月定額違約金NT$750,違約金之最高收取期數不超過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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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持卡人同意依照貴行寄送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指示之當期繳款截止日及方式,將當期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載之應付帳款存入指定帳戶以供貴行扣款或逕向貴行或貴行指定代收處所繳付,結帳日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得以前一日代之;繳款截止日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得以次日代之。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依第十五條約定計付循環利息外,並同意貴行得按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月數計收違約金:第一個月收取NT$300、第二個月收取NT$400、第三個月收取NT$500,違約金之最高收取期數不超過三期,當月帳單所載應付帳款未達NT$1,000元者,不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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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繳款及違約金)
第三項
生效日:100/03/31 |
三、 信用卡違約金範例說明如下:
若持卡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全戶之「本期最低應繳金額」,除依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計算範例繳付循環利息外,尚須加付單月定額違約金NT$750;持卡人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繳款期限三個月者,最高須連續繳付三個月之定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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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用卡違約金範例說明如下:
若持卡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全戶之「本期最低應繳金額」,除依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計算範例繳付循環利息外,依實際延遲月份,尚須依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之期數加付違約金額;持卡人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繳款期限三個月者,最高須連續繳付三個月違約金總計NT$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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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循環信用)
第四項
生效日:100/04/27 |
四、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
截止日起
(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就該帳款之餘額以貴行每三個月依持卡人之繳款紀錄、卡片使用情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信紀錄、貴行之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及風險損失成本之電腦綜合評分結果所訂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不超過年息19.71%(日息0.054%)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如持卡人適用之利率有提高之情,貴行將依第二十條之約定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帳款不足NT$1,000,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註:貴行對同時持有該行二張以上信用卡之持卡人,就持卡人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採持卡人身分證字號歸戶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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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
截止日起
(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入帳日起應適用之信用利率計算。貴行每三個月依持卡人之繳款紀錄、卡片使用情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信紀錄、貴行之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及風險損失成本之電腦綜合評分結果所訂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不超過年息19.71%(日息0.054%)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如持卡人適用之利率有提高之情,貴行將依第二十條之約定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依當期帳單所列帳款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應付帳款未達NT$1000者,則當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註:貴行對同時持有該行二張以上信用卡之持卡人,就持卡人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採持卡人身分證字號歸戶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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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循環信用)
第九項
生效日:100/04/27 |
N/A |
九、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之公式如下:累加各筆未繳之消費帳款(不含當期新增消費)×年利率(分依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365 ×各筆計息天數=結帳當日應計收之循環信用利息。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實例說明如下:
持卡人在11/23消費5000元;11/25為銀行代墊簽帳消費款入帳日,金額為5000元;12/5銀行結帳時,持卡人尚有前期未繳消費帳款4000元(適用利率為年息19.71%),利息100元,加上新增一般消費款5000元(適用利率為年息19.71%),所以結帳日之應繳總金額為9100元;12/20帳單繳款期限,收到持卡人繳納最低應繳總額為2000元;12/22銀行代墊簽帳消費款入帳日,金額為10000元;1/5銀行結帳應繳總額為17263元,最低應繳金額為1518元,循環信用息為163元。
1/5結帳帳單通知
循環信用利息:
4000元×(12/6至12/19共14天)/365×19.71%=30.24元
(4000元-(2000元-100元)) × (12/20至1/5共17天)/365 × 19.71%=2100元 × 17/365 ×19.71%=19.28元
(5000元 × (11/25至1/5共42天)/365 × 19.71%=5000元 × 42/365 × 19.71%=113.40元
循環利息=30.24元+19.28元+113.40元=163元
最低應繳金額:10000元(當期新增一般消費) × 10%+7100元 × 5%+163元=1518元
總應繳金額:7100元+10000元+163元=17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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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9年10月27日起生效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消保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民法」等法令規定,修訂本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如下,俾以提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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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約定條款 |
新修訂約定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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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帳單) 一、貴行應按期寄發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應即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貴行負擔。 二、信用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則以最後通知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者,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三、貴行已依第一、二項約定為通知之行為後,時卡人不得以未收到消費明細及帳單作為遲延或拒絕繳款之抗辯事由。 |
第十二條(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一、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貴行催收方式辦理外,貴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止,仍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應即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貴行負擔。 二、如持卡人依前項約定請求貴行補寄逾當期繳款截止日三個月(含)內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其費用由貴行負擔;如持卡人請求貴行補寄逾當期繳款截止日三個月後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以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為限,持卡人應按每次每月份給付貴行補寄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之手續費NT$100。 三、信用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連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四、貴行已依第一項、第三項為通知之行為後,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作為遲延或拒絕繳款之抗辯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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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一、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委託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或請求貴行將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暫停付款。 二、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貴行者,推定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無錯誤。逾前項約定時間,持卡人不得向貴行請求當期帳款金額之覆查或以簽帳金額錯誤、被冒用等任何理由,請求退還已繳納入款項。 三、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款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以適當之年息日息(最高年息為十九.七一)計付利息予貴行。 四、如有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並應給付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為每筆新台幣一佰元,國外消費為每筆新台幣一佰元。 |
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一、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後,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請求暫停付款。 二、持卡人未依前項通知貴行者,推定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無錯誤。逾前項約定時間,持卡人不得向貴行請求當期帳款金額之複查或以簽帳金額錯誤、被冒用等任何理由,請求退還已繳納帳款。 三、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以適當之年息(最高年息為19.71%)計付利息予貴行。 四、持卡人如有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應給付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為每筆NT$100,國外消費為每筆NT$100。 五、持卡人依第一項約定,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並由持卡人依前項約定給付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者,如經調查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係因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該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貴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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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繳款及違約金 一、持卡人同意依照貴行寄送繳款通知書所指示之當期繳款截止日及方式存入指定帳戶以供貴行扣款或逕向貴行或貴行方指定代收處所繳付,結帳日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得以前一日代之;繳款截止日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得以次日代之,逾期未滿六個月者除依第十五條約定計付循環利息外並得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若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外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持卡人於繳款期限內,尚未收到繳款通知書,應即向貴行查詢,否則因而發生之遲誤,仍應依前述規定加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繳款通知書為理由,作為遲誤上述繳款期限之抗辯。 二、信用卡違約金範例說明如下: 同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計算範例計算循環利息未逾六個月:違約金=循環利息×10%,如循環利息金額為NT$100,違約金=NT100× 10%=NT$10。逾六個月以上:違約金=循環利息×20%,如循環利息金額為NT$100,違約金=NT100×20%=NT$20。 三、持卡人所為之給付,不足清償債務時,其抵充之順序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如貴行之抵充順序有利於持卡人,依貴行抵充之順序為之。 四、持卡人繳納之款項,如多於其當時應繳納之金額時,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溢繳部份由貴行以不計息方式保管,且持卡人無其它特別指示,得用以抵付持卡人後續應付之款項。 |
第十四條(繳款及違約金) 一、持卡人同意依照貴行寄送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指示之當期繳款截止日及方式,將當期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載之應付帳款存入指定帳戶以供貴行扣款或逕向貴行或貴行指定代收處所繳付,結帳日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得以前一日代之;繳款截止日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得以次日代之。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本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依第十五條約定計付循環利息外,並同意貴行得依下列方式計收違約金: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單月定額違約金NT$750,違約金之最高收取期數不超過三期。 二、持卡人於繳款期限內,尚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者,應即向貴行查詢,否則因而發生之遲誤,仍應依前項規定加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為理由,作為遲誤前項繳款期限之抗辯。 三、信用卡違約金範例說明如下: 若持卡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全戶之「本期最低應繳金額」,除依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計算範例繳付循環利息外,尚須加付單月定額違約金NT$750;持卡人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繳款期限三個月者,最高須連續繳付三個月之定額違約金。 四、持卡人所為之給付,不足清償債務時,其抵充之順序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如貴行之抵充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五、持卡人繳納之款項,如多於其當時應繳納之金額時,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溢繳部分由貴行以不計息方式保管,且持卡人如無其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持卡人後續須給付貴行之應付帳款。 六、貴行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或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貴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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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循環信用) 一、持卡人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繳付貴行,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當期清償全部之應付帳款約定。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依第二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二、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自結帳日後入帳之新增消費款(含預借現金金額)之10%加計前期累計未繳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如低於新台幣壹仟元,以新台幣壹仟元計),再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 三、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台幣壹仟元,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註:貴行對同時持有該行兩張以上信用卡之持卡人,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採持卡人身份證字號歸戶合併處理) 四、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三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貴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或催收費用計算方式依本約款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五、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依當其帳單所列帳款結清全部應付帳款者,該應付帳款自當期結帳日起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六、循環信用利息利率如有調整,將於貴行當期結帳帳單上通知。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註:本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 一、持卡人應依第六條第九項繳款,持卡人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如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帳款繳付貴行者,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當期清償全部應付帳款之約定,持卡人就剩餘未付帳款得延後付款,並依第四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二、持卡人依前項約定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者,已繳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應繳費用、循環信用利息、前期剩餘未繳付帳款、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三、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自結帳日後入帳之新增消費款(含預借現金金額)之10%加計前期累計未繳應付帳款之5%(如低於NT$1,000,以NT$1,000計),再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帳款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 四、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就該帳款之餘額以貴行每三個月依持卡人之繳款紀錄、卡片使用情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信紀錄、貴行之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及風險損失成本之電腦綜合評分結果所訂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不超過年息19.71%(日息0.054%))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如持卡人適用之利率有提高之情形,貴行將依第二十條之約定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帳款不足NT$1,000,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註:貴行對同時持有該行二張以上信用卡之持卡人,就持卡人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採持卡人身分證字號歸戶合併處理)。 五、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四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貴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各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週期之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之計算方式依第十四條辦理。 六、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依當期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列帳款結清全部應付帳款者,該應付帳款自當期結帳日起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七、循環信用利息利率如有調整,將於貴行當期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上將調整事由及調整後利率等相關資訊通知予持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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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台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將由各信用卡組織先將交易金額按其匯率轉換為美金,且授權本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加計1.55%之本行手續費後結付。 二、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
第十六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台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每筆交易帳款並按消費金額之1.5%計收手續費(含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及貴行案每筆消費金額之0.5%所收取之國外交易手續費)後結付。 二、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帳款。 三、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向貴行收取之費率可能隨時變更,並載於信用卡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背頁或貴行網站。 四、持卡人於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時,其消費金額應直接兌換為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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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它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台幣壹仟元。惟如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二、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就貴行收受前項通知前二十四小時之前遭人冒用所生之消費,無論其簽名是否完全相符,均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持卡人未妥甚保管信用卡被人冒用時亦同。 三、第一項遺失、被竊之情形,如持卡人有按時繳納年費(持卡人經貴行同意減免年費者,不限在此),並於遺失七日內向警方辦理掛失停用手續費時起,貴行承擔追溯自掛失前二十四小時起遭冒用之損失,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貴行不負擔被冒用之損失。 1. 遺失被竊等情形係由持卡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收到卡片後未立即簽名所致。 2.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3.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4. 持卡人未依限期辦妥書面掛失手續;但持卡人如在國外,且已電話掛失者不在此限。 5.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有其它不誠實行為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6. 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持卡人之配偶、家屬、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等親內旁系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持卡人證明已對其訴訟者,不在此限。 四、辦理掛失手續費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台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本項自負額之約定)。 五、持卡人有本條第三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2. 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六、信用卡之正附卡為一體關係,正卡掛失或經停止使用時,附卡亦應停止使用並交回本行。附卡如再使用者,附卡持卡人除對原已發生知應付帳款與正卡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外,另須負擔其再使用所發生之帳款。附卡遺失時,正卡仍可繼續使用,附卡持卡人需辦理附卡掛失手續費後,使得申請補發。 |
第十七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註:本條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 一、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NT$200。惟如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持卡人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二、持卡人自依前項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 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係由持卡人之故意、重大過失或收到卡片後未立即簽名所致。 2.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3. 持卡人因故意、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4. 持卡人未依限期辦妥書面掛失手續。但持卡人如在國外,且已電話掛失者,不在此限。 5.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共謀詐欺或有其他不誠實行為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6. 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持卡人之配偶、家屬、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持卡人證明已對其訴訟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NT$3,000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四、持卡人有前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2. 持卡人違反第六條第四項,未於信用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要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五、信用卡之正、附卡為一體關係,正卡掛失或經停止使用時,附卡亦應停止使用並交回貴行。附卡如再經使用者,正卡持卡人除對附卡持卡人原已發生之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外,另須負擔其再使用所發生之帳款。附卡遺失時,正卡仍可繼續使用,附卡持卡人須辦理附卡掛失手續後,始得申請補發。 六、於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於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第三項自負額之約定。 |
生效日期: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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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9年4月7日起,本行因故將暫時停止DBS星展信用卡之旅遊平安險 暨不便險服務, 造成您的不便,本行深感抱歉! 貴持卡人,如不同意前項變動,可於生效日(即99年4月7日)前終止與本行信用 卡契約。若您未能於上述期限前表示異議,則視為同意。 本行將積極尋覓適宜之保險公司並提供更佳之服務,尚請 貴持卡人繼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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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項目 |
變更前 |
變更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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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平安險暨不便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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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卡 |
普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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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平安險 |
最高新台幣1,250萬元 |
最高新台幣7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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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機延誤險 |
實支實付最高新台幣7,000元 (含家屬合計新台幣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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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誤險 |
‧6-24小時以內,實支實付最高新台幣14,000元 ‧24小時以上,實支實付最高新台幣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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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重置險 |
實支實付最高新台幣5,000元 (含家屬合計新台幣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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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機險 |
最高新台幣5,000元(每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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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險 |
每人每次事故最高新台幣10萬元 (係旅行平安險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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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此項目 |
生效日期:99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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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以下同)98年7月10日起,「新申請本行/公司信用卡之附卡持卡人」及「現行本行/公司信用卡之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使用本行/公司信用卡新增之應付帳款,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茲修改本行/公司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如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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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將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新增JCB信用卡外幣交易結匯條款,向持卡人計收匯率換算手續費。 JCB信用卡約定條款詳細調整情形,請參閱下表說明。(註:實際匯率換算手續費收取時點,以交易入帳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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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調整前 |
調整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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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台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將由各信用卡組織先將交易金額按其匯率轉換為美金,且授權本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加計1.55%之本行手續費後結付。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台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將由各信用卡組織先將交易金額按其匯率轉換為美金,且授權本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加計本行手續費後結付(VISA CARD手續費1.55%、JCB CARD手續費1.55%、MASTER CARD依不同幣別0.55%、不同國別1%合計計收)。 |
生效日期:9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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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將自99年3月6日起調整部分信用卡權益內容,特以此通知書說明,詳細內容請參閱下表說明。新増刷卡消費金額以實際入帳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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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項目 |
調整前 |
調整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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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金 回 饋 比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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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新增消費金額 |
次月現金紅利回饋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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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20,000以上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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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10,000~ NT $19,999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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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5,000~ NT $9,999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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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4,999以下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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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新增消費金額 |
次月現金紅利回饋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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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100,000以上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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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50,000~ NT $99,999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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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30,000~ NT $49,999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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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0~ NT $29,999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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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98年12月25日(依更新當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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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差別循環信用利率 公告
一、本行信用卡持卡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可調降循環利率1.25%: 1. 適用標準:繳款正常且無不良信用紀錄之持卡人全體適用。 2. 信用卡戶:持卡至今仍為正常戶且無不良信用紀錄之持卡人,及近1年無預借現金記錄者。
二、 本行信用卡循環利率區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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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循環利率區間 |
定期檢視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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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19.71% |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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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施時間:自3月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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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以下同)98年7月10日起,「新申請本行/公司信用卡之附卡持卡人」及「現行本行/公司信用卡之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使用本行/公司信用卡新增之應付帳款,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茲修改本行/公司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如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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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
修改前約定條款 |
條次 |
修改後約定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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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附 卡 持 卡 人 ) |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 |
第 三 條 ( 附 卡 持 卡 人 ) |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持卡人就附卡持卡人所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
生效日期:9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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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知民國95年5月1日起,本行將定期覆審,並依其結果調整持卡人之額度。 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亦同時進行修改,該異動內容請參閱以下所附之約定條款修改說明(修改部份以紅色字體表示);新辦法於實施前,仍以舊條款約定內容為主。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生效日前通知本行終止契約,為保障您的權益,煩請詳細閱讀,謝謝。 順頌 安好 星展銀行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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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
修改前約定條款 |
條次 |
修改後約定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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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 |
一、貴行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得視持卡人(包括正、附卡申請人)之信用狀況,於確有必要時得請求持卡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並於辦理徵信調查時得向戶政、地政及其他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許可之機關、團體或法人諮詢、申調或閱覽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有關謄本、相關費用、付款及其信用等資料。二、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基本資料、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三、信用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時,應通知貴行。 |
第二條 (申請) |
【新增】四、持卡人之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如有變動,足以降低原先貴行對持卡人信用之評估或逾法令限制時,持卡人應依貴行之要求,提供經貴行認可之財務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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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
一、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要求更換連帶保證人、逕行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不經通知依法進行保全程序。1.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五項或第十條第二項者。2.持卡人故意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3.持卡人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訂最低應繳金額者。4.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5.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6.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二、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逕行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1.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三項,貴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2.持卡人有一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3.持卡人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約定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4.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5.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6.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 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7.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8.持卡人對貴行(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9.持卡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者。10.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三、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逕行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時,持卡人應將信用卡歸還貴行,如未繳回信用卡所生之消費款及其他損害,均由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四、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第二十一條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
一、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利率、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要求更換連帶保證人、逕行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不經通知依法進行保全程序。
【新增】五、持卡人自持卡日起,貴行得定期覆審,並視持卡人當時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如重新核給之額度與原額度不同,貴行應通知持卡人,且如重新核給之額度高於原額度,應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如重新核給之額度低於原額度,持卡人如不同意者,得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但如貴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降低持卡人信用額度時,不適用本項規定。 |
更新日:95年3月2日(依更新當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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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金管銀(四)字第09440010950號函),為協助持卡人有計劃消費,控制信用卡帳單之負擔,本行將調整信用卡之最低應繳相關條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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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3月6日起以新增消費之入帳日為基準,本行將調整信用卡最低應繳計收方式,新計收方式適用自民國95年4月5日結帳帳單,不溯及既往。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亦同時進行修改,該異動內容請參閱以下所附之約定條款修改說明(修改部份以紅色粗體下標線表示);新計收方式於實施前,仍以舊條款約定內容為主。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生效日前通知本行終止契約,為保障您的權益,煩請詳細閱讀,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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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
修改前約定條款 |
條次 |
修改後約定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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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循環信用) |
ㄧ、持卡人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繳付貴行,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當期清償全部之應付帳款約定。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依第二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二、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如低於新台幣壹仟元,以新台幣壹仟元計),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 |
ㄧ、持卡人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繳付貴行,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當期清償全部之應付帳款約定。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依第二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二、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自結帳日後入帳之新增消費款(含預借現金金額)之10%加計前期累計未繳應付帳款之5%(如低於新台幣壹仟元,以新台幣壹仟元計),再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 |
生效日期: 民國99年10月27日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星展信用卡循環利率區間 :8.63%~19.71%
循環利率基準日:民國98年4月3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乘以2.5%+NT$ 150
其他費用請上星展網站www.dbs.com.tw查詢